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丽文)近日,永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焚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被要求严格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
2024年5月至9月,黄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温岭、江苏苏州等地废品站将收集的废电路板等废旧电子元件运输至永兴县便江街道某村一农场坪地露天焚烧,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焚烧的物品属危险废物,重量达28.45吨。这些危险废物燃烧释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空气造成严重污染。经认定,黄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害及恢复环境所需费用为22万余元。
案发后,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永兴县检察院协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提前介入调查,引导固定证据,明确危险废物属性、污染范围及损害程度,同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公安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磋商会,督促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主动开展土壤修复工作。从修复方案制定,到现场施工监督,再到最终验收,县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确保环境修复实效。今年6月,经多方验收,约890平方米受损土壤修复达标,受损害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生机。
永兴县检察院结合案情严格依法追诉犯罪,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提起公诉。最终,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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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